2017年2月15日(第26期) 九一星空无限
行政复议不予答复不予受理案
孙某因向吉林省政府提出其向省规划局提出其住房用途变住宅为商用是否可适用规划许可规定,要求作出行政答复。省规划局未予书面答复。孙某以省规划局已超过答复时效申请行政复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以省规划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书面答复为由,向吉林省政府提出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原告孙某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不属行政复议范围,所以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吉林省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对其作出过口头答复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违法、不当之处。逐维持一审判决。孙某由此提起申诉。认为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撤消不予受理规定。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信息。孙某向省规划部门申请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是否作出答复,不会对咨询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维持一审法院决定。
编辑:魏庆玉,校对:赵萍 签发:俞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