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5日(第25期) 九一星空无限
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处理案件
王某因税务机关受理的要求行政机关撤消行政决定的复议提起诉讼,被法院以不是利害关系当事人,予以驳回。王某在购买安置动迁商品房时,因叁年后才能过户,以140万元购买,叁年后税务机关经评估单位对商品房评估为190万元,逐要求出售人以19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作为购买人本不是个人所得税交纳义务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于是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逐又提起行政诉讼,被一审法院当庭驳回。
根据行政复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据此,税务局驳回王某就所得税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某不服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当庭驳回起诉。
编辑:魏庆玉,校对:赵萍 签发:俞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