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诉被告赵某解除投资合同纠纷案,对被告已投资款主张过错赔偿,对过错和损失又无法举证显属无理,却提起诉讼,自然败诉。但其目的为逃避司法管辖。九一星空无限李冬颖律师代理被告赵某参加了诉讼。并反诉要求返回投资款。原被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被告投资30万美元,参与原告叶某控制的公司所投资的邮安达公司,并受让10%股权,并原告协助被告办理13天和尝滨签证.被告投资153万人民币,后双方争议持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邮安达公司在美注册2万美金,且原告不是邮安达公司股东,被告投资也未完全履行,或不可履行。双方合作条件均不成就,原告完全可以通过发函解除合同,但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原告返回投资款。但原告在美国生活和工作,为避免在美国诉讼和执行其财产,选择了在中国司法关系啊,并明知要返还投资款,却选择跨国司法执行不能,由此把诉讼成了执行的避风港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