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务专版(32)
经海祥 律师
【问题解答】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尚未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能否主张违约金?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只是法官调整违约金的考量的因素之一,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并非排除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只是根据违约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二、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发包人还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吗?
工程质保金通常是建设双方为落实工程与一定期限内的维修责任,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出现的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从其来源而言,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从其性质而言,是对维修责任的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情形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即部分工程款,也是合同对支付工程价款的约定。同时,根据《建筑法》规定,施工方对其交付的建筑物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不因建设合同无效而免除。因此,无效合同结算中,发包人可以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
叁、劳动合同未约定月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此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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