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借条是重要证据,是法院审判的定案依据。在近期的法院审判中,法庭强调对借条作实质审查。原告必须提供当事人合意和履行的事实。包括对债权人自身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否则,原告仍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如原告起诉担保人,则债务人将成为必要诉讼主体,以便审查借款的基础关系。如起诉个人,则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告,以判别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及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被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濒迟;对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驳迟;,将有效防止公章保管不善形成不实的借据,以及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资产。因此,原告以借据作为证据起诉法院时,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否则仍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