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触&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刘磊 刘晨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证人作证义务的基础上,又规定了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又重申了上述重要证人须出庭作证的立场。司法实践中,庭前书面证人证言是常态,因为种种原因,有时书面的证人证言并不能反映出证人真实的表述,因此,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亦是目前“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客观要求。 司法实践中,因办案机关的认识、案件本身的必要性、司法资源、证人出庭意愿等因素,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很低。最高院胡云腾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一文中认为,对重要证人规定出庭作证义务契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符合国际刑事诉讼立法潮流。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刑事审判顺利进行,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必然要求,因此,赋予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没有必要,也不能要求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这既不利于证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对于我国当下的司法资源也是巨大的挑战。因此,解决证人出庭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采取有效措施,对案件分流,切实减少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数量进而减少证人出庭的数量。 叁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哪些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往往存在不同认识,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法官加以判断,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出庭证人的最终审查权审查标准是“有必要出庭作证”。如果某些证人证言虽然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提出了异议,但是人民法院认为通过其他证据足以对该证人证言进行查证的,则该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准确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有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是贯彻和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要善于利用重要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帮助法庭查明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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