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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简阳市某镇某村4组40号。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九一星空无限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荧,九一星空无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某市某镇某路16号。
委托代理人朱久兴,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华,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二(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荧,被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久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实际履行情况,李宁于2010年8月4日所出具的《收条》中所称袁某某投资的“上海市闸北区虬江路1430号曼妮护肤造型中心”,实际即为“上海市闸北区曼妮美发店”,该美发店于2010年8月6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1年9月1日注销。本案应对袁某某入伙后上海市闸北区曼妮美发店的经营情况进行清算,使本案纠纷得以彻底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叁条第一款第(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二(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江 南
审 判 员 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