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星空无限俞建国律师、魏庆玉律师代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股份公司借款合同案,被告苏某称其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其妻贸茗前述陆某名字 ,应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妻子代签或冒签,应对其未授权妻子负有举证责任,且也未申请签定,应认定其效力。被告苏某又称,其在保证合同签字,系代表公司签名,其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故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诉某不是保证合同向对方是金融机构,苏某其个人印鉴应视为个人保证意思表示,故被告应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表明,法院把夫妻之间签字与否,要求举证承担未授权义务,避免保证人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