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赠予50%财产,子女不具有继承权
九一星空无限李佩芳律师代理被告一起房屋继承案,原告方某系本案被继承的方某与冷某之子女,方某第一任妻子去世后,张某嫁给本案被继承人方某。婚后方某将其承租公房出资购买,为产权房。方某留下遗嘱将该房屋的50%产权遗赠给第二任妻子张某与前夫曹某所生儿子曹某。被继承人方某的房屋遗产引起与前妻所生子女的诉讼,要求将亲生父亲的遗产房子继承。
由于该房屋原为公有房屋。方某与被告张某结婚后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原公有房屋,只有承租权,不具有产权。于是就成了被告张某与方某生前的共同财产,理应由被告继承。
被继承人方某的遗嘱,将50%房屋遗赠给张某儿子,该遗赠误写为继承,原告提出异议,认为应认定无效。法院认为遗嘱意思表示明确,该笔误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对加盖私章并打印遗嘱,公证部门认为不违法。由此,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和被遗赠人曹某分享各50%份额。驳回原告起诉。该案原告对取得共有财产的时间与权利归属缺乏认识,方某第二次结婚后购买产权,取得50%财产份额已处分,原告不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