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权主张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权益和权利
李某和张某因与岳某签订合作协议,受让础公司的股权,并投资了叠公司,开始经营房地产。因2008年市场疲软,融资困难,加之合作者意见不统一,李某和张某对础公司增资扩股,岳某放弃增资扩股权利后,各方均欲转让叠公司股权。最后李某、张某转让了叠公司股权。岳某认为低价转让股权,并欲以叠公司股东身份主张权利,并认为叁方有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经审理,法院认为,叠公司股权利益应由础公司主张,岳某应向础公司主张其投资的股份和权利,股权转让低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逐驳回岳某主张1600万元赔偿权利和利益的诉讼请求。